原告左某。
被告西安市X村X组。
诉讼代表人左某,该组组长。
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解XX,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XX,村调解委员会主任。
原告左某与被告西安市X村X村X村X组)、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村委会)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俊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被告X村之诉讼代表人左某、被告X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魏某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被告村X村民。2010年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2010年10月被告给每位村民发放征地款x元,但未给其分配,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其应得征地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X村X组认可原告所述属实,辩称其执行的是X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原告属于嫁农人员,故不应分配征地款。
被告何家营村委会认可原告所述属实,表示尊重法院处理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左某系被告村X村民。1987年陕西省蓝田县X组村民张锁堂结某,2008年4月与张锁堂离婚,在此期间原告一直未迁转户口,故其户籍至今仍在被告村X组土地被国家征用,被告于2009年6月给村民分配征地款x元,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其分配征地款x元,我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X村X组给付原告征地款x元,X村村委会负连带给付责任。2011年10月被告又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x元,仍未给原告分配。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其征地款x元。被告X村X组认可原告所述属实,辩称其执行的是X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原告属于嫁农人员,故不应分配征地款。被告何家营村委会认可原告所述属实,表示尊重法院处理意见。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结某、离婚证、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被告村X村民同等待遇,被告不给原告分配征地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征地款x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左某征地款x元。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费1075元,由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姚俊玲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