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某以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愿意再给周某华一次机会为由,于2010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罗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罗某
代理审判员雷闻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