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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新辉,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娘家住湖南省汨罗市X镇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陈某伟

二0一0年一月四号

代理书记员周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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