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张国卫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称:申请人张某某于1992年带长子张国卫到新疆治疗精神病过程中,张国卫不慎走失,经过多年的艰苦寻找,至今没有音信,无生还可能。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宣告张国卫死亡。
经查,张国卫,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汝阳县X乡X村X组,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张国卫死亡一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09年3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国卫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国卫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国卫自1992年失踪,至今没有音信,符合法律规定宣布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国卫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二波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靳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