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上海某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汽车修理厂

被告朱某

原告上海某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某玲独任审判。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因被告朱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于2010年6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文书。本案于2010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汽车修理厂诉称:2008年3月4日,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经定损维修金额为人民币169,600元。后该车在原告处维修,原告并为其代垫了其他评估费、施救费、停车费共计2,500元。被告于2008年7月8日修理完毕提车,但未支付维修费用,也未归还垫付的钱款。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汽车修理费用169,600元;2、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评估费、施救费、停车费共计2,500元;3、本案律师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确认结欠原告修理费169,600元、评估费1,000元、施救费和停车费1,500元的事实;

2、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被告朱某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朱某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上海某汽车修理厂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完成修理义务后,被告理应支付修理费,被告出具欠条,承认结欠原告维修等各项费用共计172,100元,至今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被告放弃抗辩权利。原告在诉讼中变更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69,600元;

二、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某汽车修理厂垫付的费用2,500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92元,保全费1,422.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67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晶晶

审判员朱某玲

代理审判员朱某鸣

书记员陆丽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