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塑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津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尔固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津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尔固管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并于2010年12月10日致函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陈亚男
代理审判员王铿华
书记员凌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