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燃烧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液压气动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燃烧设备有限公司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上海市X路X号房屋租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上海某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燃烧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1月至3月上海市X路X号房屋租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4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汪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