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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被告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

被告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被告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免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管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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