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
被告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被告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免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