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建军,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8月12日原、被告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5月簧幸⒛胶纹汌W。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有病,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对原、被告调解时被告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另要求原告放弃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2月初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8月12日双方在荥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9年5月簧幸⒛胶纹汌W。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吵嘴、生气。2008年剿蚍幸楦磺筒嬖敫依黾叱剿址臃辆裰=椤由阶纹汌W一直随被告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