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承磊,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焦金凤,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承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在卷为凭,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芳
审判员高松申
审判员马柯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