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原告曹某
被告王某
被告任某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确认为曹某、陈某共同共有;
二、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费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