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狩猎2010年11月16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狩猎2010年12月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孟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闫某、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闫某、孟某某二人预谋后,至渑池县X乡X村南熊耳山北坡松树林西约500米烟地,非法设置电网,使用禁用工具“电猫”进行非法狩猎,无猎获物。
2010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闫某、孟某某二人预谋后,至渑池县X乡X村南熊耳山北坡石岭地,非法设置电网,使用禁用工具“电猫”进行非法狩猎,猎获野兔一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孟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孟某某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徐群生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