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委托代理人:彭宏艳,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XX,原名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孟平山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