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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禹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禹州市水岸花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禹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管理处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禹州市水岸花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禹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因行政征收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协调达成和解协议,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禹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减半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宋丙吾

审判员刘德荣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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