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禹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管理处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禹州市水岸花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禹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因行政征收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协调达成和解协议,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禹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减半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宋丙吾
审判员刘德荣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