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埃普科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特•科诺,技术质量主管。
法定代表人赫斯特•拉特曼,总顾问。
委托代理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埃普科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埃普科斯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的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埃普科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周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埃普科斯公司所提出的申请号为x.X号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的复审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埃普科斯公司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以及2008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电变换器,其具有至少两层含硬压电材料的陶瓷层和置于两陶瓷层之间的含铜的电极层,其中所述压电陶瓷材料的通式为Pb[(x-x)1-y(Mn1/3Nb2/3)y]O3。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电极层含有铜的压电元件,并具体公开了:由至少两种陶瓷层和一种布置在两种陶瓷层之间的电极层组成的叠片的压电元件,其可基于任意组成的压电陶瓷、尤其是基于PZT型钙钛矿陶瓷安排了以单片多层结构方式的具有含铜内电极的压电陶瓷元件,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所采用的压电陶瓷材料组成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叠层压电元件的介电损耗和机械损耗。对比文件1公开的压电材料中置换B位的二价离子为Mg、Zn、Ni、Co,没有公开Mn元素,然而在压电陶瓷制造领域,采用各种不同的金属元素进行替换试验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Mn是一种常见的掺杂元素,在B位掺杂二价金属元素Mn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在对比文件2中,其同样公开了一种压电陶瓷材料,其中同样描述了一些相关的现有技术,所以,PZT钙钛矿陶瓷材料中B位Mn的掺杂以及Pb{(Mn1/3Nb2/3)ZrTi}O3基材料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知晓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通式为为Pb1-aM1a-b[(M21/3Nb2/3-c)αZrβTiγ]Od的陶瓷材料,其中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