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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贾某丙、郭某乙、张某丁、郭某戊、贾某己、谷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贾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郭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贾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8年8月13日缓刑期满。

被告人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七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9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贾某丙、郭某乙、张某丁、郭某戊、贾某己、谷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郭某乙、贾某丙、张某丁、郭某戊、贾某己、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郭某乙到开封市X街物外闲居茶社和大志(身份不详,在逃)以被害人宣某某、付某某、王某在茶社赌博时出老千为由,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要求他们包赔损失。还让三名被害人手写一张七万元的借条。借条写好后,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召集被告人贾某丙等人到茶社帮忙看管三名被害人。被告人贾某丙、郭某戊、贾某己、谷某、张某丁等人陆续来到茶社,共同看管三名被害人。看管期间,张某甲等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催促他们尽快拿钱。七被告人后又将三名被害人带至开封市中州银座商务酒店X房间,继续限制三人的人身自由,索要钱款。9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贾某丙带着被害人宣某某从银行取走其家属汇款x元,后贾某丙将钱交给了贾某(另案处理)。9月17日上午1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将三名被害人救出,并将七名被告人抓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贾某的亲属将赃款x元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七被告人供述,证明他们为索取赌债在茶社和中州酒店限制三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要求被害人拿钱包赔“损失”的经过;三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三人被强行带至茶社,在暴力殴打下被迫写下借条,在茶社和酒店人身自由被限,遭到暴力殴打的情况;证人付某某证言,证明其接到儿子付某某电话和短信后报警,通过警方解救出被害人的经过;证人张某庚、郭某辛、胡某某证言,证明他们在物外闲居茶社工作,看到物外闲居茶社内有赌博机的情况;证人王某证言,证明贾某丙到中州银座商务酒店开房间的情况;书证借条,证实被害人被迫所写借条的具体内容;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从被害人银行卡取款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拘禁被害人的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搜查证和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从物外闲居茶社搜查出赌博机的情况;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归案经过;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贾某己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刑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郭某乙、贾某丙、张某丁、郭某戊、贾某己、谷某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十余小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害人经济损失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郭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三、被告人贾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被告人张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五、被告人郭某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六、被告人贾某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被告人谷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某甲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郭某乙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8月17日止;贾某丙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7月17日止;张某丁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郭某戊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止;贾某己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止;谷某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止)。

八、追回赃款人民币x元,发还被害人宣艳坤。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征

审判员校功权

审判员杨晓良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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