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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8月29日因涉嫌聚众赌博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0年9月7日因涉嫌聚众赌博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2010年12月1日主动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晓(已起诉)、谭道省(已起诉)、李霞(批捕在逃)等人在泌阳县X镇多次开设赌场,召集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2009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案人李霞、谭道省的供述、证人赵某、陈某某、章某、秦某、左某甲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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