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金城大道西段。
负责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国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河南省杞县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X路东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原审被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
上诉人段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6元,退还上诉人段某。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