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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金城大道西段。

负责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国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河南省杞县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X路东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原审被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

上诉人段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6元,退还上诉人段某。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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