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茹某某,总经理。
被告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的本诉标的额为x元,被告的反诉标的额为x元,且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案应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标的额为x元,且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被告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阳通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苗国庆
审判员王振平
人民陪审员王秀双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