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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银捷锻铸有限公司与与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银捷锻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韩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X镇。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本溪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处工作人员。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沈阳银捷锻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捷公司)诉称:原告银捷公司与原债权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鼓风机公司)系常年业务单位。截止至2009年9月,原债权人鼓风机公司累计欠原告银捷公司300余万元。因其无力清偿,经协商决定,原债权人鼓风机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对被告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营公司)债权190万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银捷公司。鼓风机公司转让债权后,原告银捷公司于2009年9月8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北营公司,该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北营公司立即给付原告银捷公司货款190万元及此款自2008年8月30日起至2009年10月13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北营公司负担。

被告北营公司辩称:本案债务人是本溪北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北营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另外,被告北营公司没有收到原告银捷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且原债权人鼓风机向原告银捷公司所转让的债权不包括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间,鼓风机公司与被告北营公司签订了3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北营公司购买鼓风机公司的主抽风机轴瓦,总货款602万元,除给付部分货款外,尚欠190万元。2008年5月3日,北营公司(甲方)与鼓风机公司(乙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截至2008年4月30日,甲方共欠乙方190万元。在甲方以现汇结算欠款的前提下,甲方自协议生效起归还乙方货款133万元,在2008年8月30日前结清;在甲方以承兑汇票结算货款的前提下,甲方自协议生效起付清乙方货款140万元,在2008年8月30日前全部结清。协议签订后,北营公司至今未给付货款。

2009年9月8日,鼓风机公司(甲方)与银捷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北营公司欠其的190万元货款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以抵顶部分货款(具体抵顶细则双方另立协议),甲方所欠乙方其余货款将尽快陆续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银捷锻铸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九十万元,此款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3月止每月给付三十万元,余款四十万元于2010年4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一万三千二百五十五元,由原告沈阳银捷锻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莉

审判员蒲香子

代理审判员李广宇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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