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淼,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7月,被告王某雇佣我在北票市X乡的白树财家承建楼房,当时约定,完工后结算工钱,但被告一直没有结算,2011年9月13日,经北票市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定于2011年9月30日前付清此款,如逾期给付,被告每日按1%给付滞纳金,协议达成后,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4300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我雇佣他干活及北票市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事情属实。调解后我已给原告1000元,我现在同意给付原告劳务费3300元,滞纳金我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王某雇佣原告李某在北票市X乡的白树财家建楼房,当时约定完工后结算工钱,但被告一直未能结清劳务费4300元。2011年9月13日此事经北票市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王某定于2011年9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给付,被告王某每日按1%给付滞纳金,协议达成后,被告王某给付原告1000元,余款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3300元及滞纳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于2012年6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劳务费3300元,被告王某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付清止,每月按1%给付原告李某滞纳金。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爱民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