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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天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

上诉人徐州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徐州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在传票确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查,上诉人徐州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已在开庭三日以前收到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天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徐州天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航

代理审判员王峰

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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