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天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
上诉人徐州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徐州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在传票确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查,上诉人徐州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已在开庭三日以前收到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天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徐州天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航
代理审判员王峰
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