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单连春,旅顺口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殷某某与刘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殷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常中彦
审判员宋振华
审判员郭丽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红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