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健,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文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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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凌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