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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化工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

被告北京化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略)事务所(略)。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与被告北京化工大学(简称化工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化工大学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丁、李大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尚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享有电影《婚礼2008》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化工大学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网址为www.buct.x.cn)——“北京化工大学”上提供该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得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网站随意进行观看。化工大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对该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我公司要求化工大学:停止在其上述网站上播放涉案电影,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x元、公证费3900元、(略)费6000元。

化工大学答辩称:网尚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著作权的权属证据不足;网尚公司起诉的上述网站是我校的校内网站,我校作为网站的管理者没有播放过该影片。网尚公司取证时使用的不是公证处的电脑,该公证证据不能证明我校网站上播放过该影片。请求法院驳回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了电影《婚礼2008》的公映许可证。该许可证上记载出品单位为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简称保利博纳公司)、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影视剧中心(简称文广集团影视剧中心)、香港寰亚电影有限公司(简称寰亚公司)。

播放该电影的DVD光盘,片头片尾均显示联合出品单位为保利博纳公司、寰亚公司、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简称文广集团)。在片尾还显示有“○x保利博纳公司x(BVI)Ltd.保留所有版权x”字样。

2008年1月10日、18日,文广集团影视剧中心、寰亚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电影《婚礼2008》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权利自该影片在电影院公映后一个月起永久性授权给了保利博纳公司。

2008年2月7日,保利博纳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影片《婚礼2008》在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了网尚公司。网尚公司拥有基于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局域网、有线和无线通讯网络)的影视节目传播和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等。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3日。

为证明化工大学网站上播放了涉案电影《婚礼2008》,网尚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如下:北京市舜和(略)事务所的授权代理人李铭杰于2008年11月20日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网页的内容及过程保全证据。当日下午,公证员、公证人员和李铭杰一起来到化工大学东校区学生公寓X号楼X宿舍,由李铭杰使用该宿舍内的电脑进行了操作。操作的主要过程及显示的内容如下:点击桌面上的“屏幕录像专家V7.5”,运行过程中对所显示的页面进行拷屏。在IE地址栏输入网址www.buct.x.cn,进入显示为化工大学网站的主页面。将鼠标移至“公共服务”显示出子菜单。点击子菜单中的“视频点播”,弹出网址为//vod.buct.x.cn的页面。在该页面上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会员进入”。在弹出的页面上搜索“婚礼2008”,在搜索结果页面上显示有影片的简介和剧照等信息,点击“点播”,影片可正常播放。除涉案影片的播放外,该公证书还记载了对其他视频的播放情况。

对于李铭杰是如何进入化工大学学生宿舍进行上述公证保全的,网尚公司陈述李铭杰找到了其同学,进入了该同学的宿舍。

为了证明上述公证书不足以证明化工大学网站上播放了涉案影片,化工大学当庭进行了演示。演示的结果为,通过修改HOST文件等技术手段,可以在不联网的本地计算机上预先将化工大学网站、北京大学网站等的网页设置为目标网页。登录该目标网页后,可以在该目标网页中搜索并播放存储在本地计算机硬盘上的视频。

以上事实,有公映许可证、涉案影片的DVD光盘、《授权书》、公证书、开庭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影片《婚礼2008》的署名、版权声明以及文广集团影视剧中心和寰亚公司给保利博纳公司的授权、保利博纳公司给网尚公司的授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网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取得了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网尚公司可以对他人侵犯该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现网尚公司认为化工大学网站上播放涉案影片构成侵权的证据是上述(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但根据该公证书记载,本次公证并不是在公证处进行的,而是在学生宿舍,且所使用的计算机是该宿舍内的计算机,在公证之前该计算机并不为公证员所控制。公证书中也没有记载在公证时是否检查了计算机与互联网的链接状态,以及计算机的清洁性。而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实现在不联网的状态下,在本地计算机中预设虚拟的目标网页,通过该网页搜索并播放存储在本地计算机硬盘中存储的视频,使人感觉到播放的视频好像存储在该网页所在的网站中。故该公证书虽然能够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中,也即不足以证明化工大学网站上存储、播放了涉案影片《婚礼2008》。因此,网尚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化工大学实施了侵犯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本院对网尚公司要求化工大学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宋志勇

人民陪审员郭秀华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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