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于2010年10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10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乔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将失主胡某某停放在荥阳市X路“超时空”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森地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推至荥阳市索河办杨五楼村藏匿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802元。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胡某某陈某、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1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