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敦柏:
你因诈骗、合同诈骗一案,不服本院(2008)衡中法刑再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诉时提供了曹华国、唐某甲、唐某乙、邹某某、周某某、唐某丙等人的谈话笔录作为新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本院(2008)衡中法刑再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认定你诈骗、合同诈骗一案涉案金额51.78万元中,已偿还20.1万元,实际诈骗、合同诈骗金额为31.68万元的事实,原再审裁定认定诈骗数额错误,以及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对(2008)衡中法刑再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你原于2008年1月22日提供邹某某、周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曹华国的证言及唐某甲、唐某乙、曹华国出具的收条等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诉。本院决定再审后,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衡中法刑再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认定你提供的证言及受害人的收条等证据材料与你和受害人原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及原一、二审庭审笔录中多次承认未退还款项的事实相互矛盾,不予采纳,裁定维持了本院(2002)衡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此次你又以同样的事由向本院申诉,所提供的曹华国等人的证言只是对你上次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进一步说明,并不能推翻原侦查机关、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你在签订转让基建工程协议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故本院认定你犯合同诈骗罪定罪准确。综上,本院(2008)衡中法刑再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应予驳回。希望你认罪服法,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