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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腰张村袁家组、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赵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现住(略),系原告赵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略)。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⑷噶馨硎死嬖愿钫芾呓凰姹鞲参邪质佳鼻捅滞澜斓掳κ叛逭以榧⒆弧姹鞲参邪质佳鼻捅滞澜斓掳κ叛逭翊蔽嵩┗迮寮镁榧罩媸忠浞琅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诉称,2010年元月,因原告所在村组土地被依法征用,原告作为本组村民,未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收益分配款x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辩称,愿协商解决。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民委员会辩称,愿协商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依照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征地款分配方案的内容,原告赵某甲应享有4个点(每点7000元)的分配款。因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已确定其中1个点,下余3个点的分配款共计x元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甲;

二、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赵某甲自愿放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即200元,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负担(因原告赵某甲已预交,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于201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亓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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