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宇星,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河南有道(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上诉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石红振
审判员邹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