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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宇星,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河南有道(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上诉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石红振

审判员邹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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