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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中信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X镇。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中信水电站。

合伙事务执行人甘XX,女,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中信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中信水电站已履行案款人民币x元,尚未履行案款和诉讼费人民币x.13元,经申请人刘XX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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