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旺:
关于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化福、张卫东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济源市人民政府对张化福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筑的行为予以保护,在1999年为张化福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又将该土地使用证转给张化福的儿子张卫东,该行为严重违法,原审判决对该行政行为不予撤销是错误的,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2009)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2010)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济源市人民政府给张化福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认定济源市人民政府给张卫东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你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判决,故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