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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厉某与被上诉人董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厉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

上诉人厉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0)贾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厉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厉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厉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厉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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