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厉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
上诉人厉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0)贾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厉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厉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厉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厉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