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君,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赵某某保险金x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给付赵某某该保险金后,本案诉争了结。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不按上述期限给付保险金,赵某某有权按照一审判决内容申请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930元、鉴定费750元,合计1680元,由赵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为48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杜演文
代理审判员张某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