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王某某、沈某乙、杨某、邵某某、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甲、王某某、沈某乙、杨某、邵某某、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沈某甲、王某某、沈某乙、杨某、邵某某、潘某某为承揽工程,垄断供货,多次以阻挠工地施工、拦截送料车辆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在郑州经贸职业学院新校区建筑工地施工的林州市工程建筑九公司接受其开挖土方工程和提供的高于市场价格的建筑材料,从中非法牟利,给施工方造成经济损失。认为被告人沈某甲、王某某、沈某乙、杨某、邵某某、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路XX、马XX、元XX、刘XX、李XX、齐XX、张XX等人的证言,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王某某、沈某乙、杨某、邵某某、潘某某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六人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沈某甲、王某某、沈某乙、杨某、邵某某、潘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量刑。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沈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邵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任斐
二O一一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新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