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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与被告福堪乡政府宅基地使用确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堪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石国平,系福堪乡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案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福堪乡政府宅基地使用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国栋

审判员高德润

审判员管永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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