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牧源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法库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新京,辽宁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皇极肉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X乡前八里畜牧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军,辽宁欣和(略)事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澳大利亚马自达和牛国际有限公司(x),住所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邦恩斯代尔背风路x。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里德(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晋安,辽宁长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沈阳牧源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岭皇极肉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澳大利亚马自达和牛国际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阳牧源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新京,被上诉人铁岭皇极肉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爱军,原审第三人澳大利亚马自达和牛国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晋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金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