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辽阳县X镇北雪小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许锡范,系辽宁白塔(略)事务所(略)。
被告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单位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该单位法控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系该单位牌证科科长。
第三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无职业。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撤销机动车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决定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辽阳市交通警察支队承担。
审判长张丽
审判员王常伟
审判员郑宝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