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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撤销机动车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辽阳县X镇北雪小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许锡范,系辽宁白塔(略)事务所(略)。

被告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单位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该单位法控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系该单位牌证科科长。

第三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无职业。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撤销机动车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决定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辽阳市交通警察支队承担。

审判长张丽

审判员王常伟

审判员郑宝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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