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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诉卢某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边国,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瑞中,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卢某某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都

代理审判员李澜

代理审判员马剑峰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洁筠

审判长张晓都

审判员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李澜

书记员周洁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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