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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诉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略)。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订立《订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公司承建的位于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正商蓝钻供木质防火门,同时合同约定了数量、单价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工地供防火门X.02平方,总金额x.54元。被告在2008年、2009年分五次共计付款x.54元,下余5%的质保金x元至今未付,该质保金已于2010年1月20日到期。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质保金x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x.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2月28日签订的《订货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且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曹贵生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陶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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