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变造货币罪于200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以“没有参与变造假币;在武汉存钱时不知道是假币,在贵州存钱后才被告知是假币;没去过郑州、太原”等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晓东
代理审判员李晔
代理审判员冯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