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日报传媒集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宋省有,系辽宁大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游,系辽宁平正(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辽宁日报传媒集团为与被上诉人尚某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辽宁日报传媒集团于2010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日报传媒集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日报传媒集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金某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