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平,辽宁正直(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景仁,辽宁申扬(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沈阳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6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