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
法定代理人叶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告王某。
被告柴某。
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柴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3日,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吵架中,被二被告殴打致伤,后入住子洲县医院治疗,经子洲县城关派出所调查处理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自愿放弃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行政责任,要求本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柴某、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某、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经济损失38000元;
二、双方因此事不再追究对方的其他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