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梁某。
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判员李某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梁某,婚后双方经常吵闹打架,于2009年7月分居至今,现原告刘某诉请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被告抚养孩子原告负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二、婚生子梁某由被告梁某抚养,原告刘某每年负担孩子抚养费6000元,至小孩18周岁时止,分别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前向被告梁某每次支付3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龙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