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鲁班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垒,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被告四川铁联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某区X街X巷X号X-X-X-1。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子彬,四川大家(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铁联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铁联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铁联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原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犹建川
审判员李西川
代理审判员纪雯丽
二О一О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还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