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阳同诚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林大道返乡创业园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略)。
申请人安阳同诚金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建设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50万元,出票日期2010年3月31日,编号EC/01-x,出票人鹤壁市淇河阻燃带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建行光大支行,收款人鹤壁市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0年9月30日,付款行号x,持票人安阳同诚金属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阳同诚金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安阳同诚金属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曹建业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朱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