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X乡巨兴木器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为被告供应家具,截止2008年10月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20万元,双方于2008年10月3日达成结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09年1月以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均被其以种种理由推辞。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公告费用。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结款协议1份予以佐证。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某某货款二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公告费六百九十元,由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永斌
审判员朱凌琳
代理审判员陆宋宁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舒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