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4日被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胜功
代理审判员竹庆平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代)常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