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立毛,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似(自)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X乡X村东湖组X号。
委托代理人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雷某某丈夫)。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林似强、江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雷某某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利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