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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苏某某,系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辩护人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甲2010年4月11日19时许,驾驶豫CT1701五征牌蓝色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黄某六村X街上时,撞住该村由东向西过马路的男孩穆某某(X年X月X日出生),致被害人穆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秦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肇事后驾车逃逸。就民事赔偿部分经辩护人苏某某、代理人管文太、穆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樊某某、北六村村民秦某某等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秦某甲于2010年7月19日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亲属穆某、王某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被害人的亲属请求对被告人秦某甲从轻、减轻处罚并处缓刑,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某、王某于2010年7月19日向法院提交撤诉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人秦某甲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穆某某、秦某乙、温某某、穆某丙、穆某丁、穆某戊、樊某某等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河南省内黄某公安局公(内)鉴(尸)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2张;6、交通事故现场照片8张,死者照片4张,肇事车辆及牌照固定铁丝照片8张,死者上衣照片2张,穆某某与穆某戊通话记录照片2张;7、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痕迹)字[2010]X号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河南CT1701三轮汽车前牌照上缘右侧固定铁丝的两个端头和牌照右侧下沿部位在运动中可以形成死者上衣上右肩,臂外侧的两个破口。附检材照片、检验照片计2页10张;8、被告人秦某甲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协议书、收条、民事撤诉书等书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秦某甲无异议,已形成证据链条,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某甲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本应严惩,但念起被告人秦某甲归案后,在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下,经他人调解,尽最大努力赔偿了被害方大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与宽恕,为此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秦某甲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洪星

审判员韩学林

代理审判员刘瑞敏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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